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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豫工院人〔2017〕66号)

2017年05月23日 15:21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的组织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职人员(含合同制人事代理人员)。返聘及临时用工人员的考勤办法,由用工部门自行制定。

  (二)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部门考勤管理细则,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考勤管理,并将考勤结果与岗位绩效考核和二次分配挂钩。

  (三)部门设考勤员一名,负责本部门考勤登记、考勤结果汇总及报送等日常工作。

  (四)根据学校人员类别不同,实行分类考勤。执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工作日逐日登记考勤,专职教学人员按教学工作日和学校或部门活动日登记考勤。

  (五)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当月考勤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应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备案。

  二、考勤的内容和要求

  (一)填写考勤登记表是考勤工作的基本形式。考勤登记表中应如实记录教职工出勤、缺勤、请假及上班违纪等情况。

  (二)执行坐班制的教职工的办公时间、专兼职教学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以及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时间,均为工作时间,应按时到岗并计入考勤。经批准公务出差、市内办理公务记为出勤。

  (三)凡在工作时间不能到岗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四)教职工出现旷工、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工作时间干私活、玩游戏、炒股、网购、不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按上班违纪记入考勤。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者;

  3.请假期满返岗工作,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属实者;

  5.不服从组织安排,未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岗工作者;

  6.调出手续尚未办结,擅自离开原岗位者;

  7.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8.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考勤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凡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以致影响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及工资津贴结算的,相关责任由部门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纠部门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三、请假管理办法

  (一)病假

  1.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申请病假。

  2.申请病假,须填写《病假申请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连续病假3天及以上者,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就诊材料,并经校卫生所审核确认。其中连续病假10天及以上者,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就诊材料;连续病假30天及以上者,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就诊材料。

  申请人主张的病假天数应与医院就诊材料一致;如医院就诊材料未明确治疗或休息天数的,最长一般按30天执行。

  4.审批权限

  (1)病假9天及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病假10-29天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病假30天及以上、6个月以下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5.关于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规定

  (1)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者为长期病休人员;

  (2)长期病休人员每次请假或续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请假或续假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须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长期病休人员请假或续假时,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1个月内的诊断证明及近半年以来本人的病历、住院医药费清单等就诊材料;

  (4)长期病休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长期病休人员经医务鉴定不符合病退办理条件的,若本人继续提出续假申请,须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长期病休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的, 应持学校指定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经3个月试工期合格,方可正式恢复工作;若在试工期内又因病请假的,其前后病假时间连同试工期时间一起合并计算为连续病假时间;

  (7)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当年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考核,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6.女教职工怀孕后,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相关事宜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7.因打架斗殴、酗酒等不当行为致伤或致病者,在养伤、养病期间按事假处理,影响恶劣者,按旷工论处。

  (二)事假

1.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者,可申请事假。

2.申请事假,须填写《事假申请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审批权限

(1)事假6天及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事假7-13天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事假14-29天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4)事假30天及以上者,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须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1.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本人结婚,可申请给予婚假。

  2. 教职工申请婚假,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之内,凭《结婚证》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21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女职工生育、流产,可持医院有关证明,申请给予产假。

  4.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凭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男职工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

  7.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住院治疗期间,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住院证明给予该教职工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独生子女护理假。

  8.申请婚假、产假或护理假者,应持书面申请,报校计生办登记、审批。凭计生办出具的书面意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四)丧假

  1.教职工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可申请给予丧假。

  2.申请丧假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3.根据国家规定,丧假一般为3天。直系亲属在异地去世,需要赴异地办理丧事的,可视路途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4.教职工非直系亲属去世确需本人前往料理的,按事假处理。

  (五)探亲假

  1.入职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2.根据国家规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部门出证明)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享受探亲假者,可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以上假期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另外可根据探亲路途远近给予一定路程假。

  3.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配偶为在职职工的,可按规定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根据国家规定以及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在寒暑假期间探亲者,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无法利用寒暑假安排探亲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5.已婚教职工在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试用期、见习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工勤人员在未办理转正手续前不享受探亲假。

  (六)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者,可享受工伤假。

  2.工伤假期限和待遇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工伤假办理程序参照病假执行。

  3.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或超过工伤假规定期限,本人仍申请医疗或休养者,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教职工在职参加学习培训相关事宜,按照《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连续请假时间的计算,在批假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核算工资及津贴时按规定时间计算。其中两次请假间隔时间在7天以内者,应将两次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寒暑假前后分别连续请假者,寒暑假时间计入请假时间。


  (三)教职工请假及缺勤期间有关待遇,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领导干部请假,另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任课教师请假,另须按学校有关调停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自行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和上级对相关问题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病假申请表

      2.事假申请表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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