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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河工院人〔2017〕168号)

2018年10月12日 15:35 人事处 点击:[]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规范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评审类型及评审范围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分为:教师系列(含实验技术系列)、非教师系列(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图书档案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卫生系列和出版系列等)。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自主评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及其他辅系列,如工程技术系列、图书档案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卫生系列和出版系列等仍按原办法原渠道,由学校委托相关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实施评聘分离的系列,在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经本人申报并由学校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聘任)工作委员会通过,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在该年度的评审计划限额内予以聘任。
第三条 全校在职在编及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学校自主评审。新进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学校职称和学术条件要求,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重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或直接聘任。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四条 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充分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教书(管理)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的综合评价。把师德放在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对师德失范实行“零容忍”,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实行“一票否决”。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和代表作匿名外审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第五条 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遵循“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要求,严把评审条件,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方案公开、岗位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职称评审档案材料存放期不少于10年,保证职称评审全过程可追溯。
第六条 专家评审、民主评议。在尊重专家意见基础上,坚持民主、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一律平等,一人一票。
第七条 亲属回避、公平合理。本人或本人亲属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得参与考核推荐及评审工作。
第八条 优化结构、注重质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以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学校发展目标为依据,服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学科专业建设,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为了确保职评工作的严肃性、高质量性,学校成立河南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各项职称工作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起草适合学校特点的各项职称工作文件,处理职称评聘工作相关事宜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负责学校教师及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高评委一般由25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7人。高评委的委员,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高评委成员主要包括有关校领导、业务(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基层教学单位教师代表。
高评委下设若干专业(学科)组,专业(学科)组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每个专业(学科)组不少于3人。学科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负责集中审阅申报人的论文、论著、项目等成果,综合评价其学术水平;对申报破格、正高、转评副高人员进行答辩;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其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给予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实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委),负责学校教师(实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中评委一般由20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3人。担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
中评委下设两个学科组,即文科组和理科组。
第十二条 各院、部成立教学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委员会。教学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5--7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负责对本部门申报人员的师德、教学能力与教学水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推荐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职称评审需要,学校成立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非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聘任)工作。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职称工作监督投诉委员会。监督投诉委员会由学校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成员2人。负责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全程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处理职称评审工作中的申诉、投诉、争议、意见等。
各级委员会成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职称评审政策,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在本部门有较高的学术影响,身体健康,能承担评审推荐及监督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条件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凡申报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对于在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申报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1. 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者,当年资格一票否决并取消3年职称申报资格。
2. 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者或出现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
3. 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或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4. 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申报。
5. 有伪造学历(资历)、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3年职称申报资格,评审通过者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教师及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执行豫人社办[2017]12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学校单独制定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非教师系列评审标准参照相应系列要求。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申报教师系列的人员(包括兼职教师)向所在院部或学科所在院部申报,申报非教师系列的人员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向人事处申报。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操守、教学能力与教学质量、工作实绩、科研能力与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核把关,提出考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的报告及部门负责人对申报人材料审核及考核推荐过程的真实性、公正性所做的承诺书各一份。报告的重点是:(1)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情况。(2)资格审查情况。包括申报人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职级和系列(专业)类别的选择是否正确,年龄、任职年限、学历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荣誉、社会兼职是否真实等。(3)业绩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情况。(4)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及公示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四个考核组:师德考核组(工会牵头)、任职资格审查组(人事处牵头)、教学业绩考核组(教务处牵头,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继续教育学院组成)、教科研能力与水平考核组(科研处牵头,科研处、高教研究所组成)。四个小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推荐出来的申报人的师德、任职资格、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质量、教科研能力与水平等分别进行审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个人材料公开展示。学校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予以公示,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申报材料,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核查。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代表作匿名外审(鉴定)。
1. 专家对申报人的代表性论文(著)进行匿名外审是保证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质量的重要环节。凡申报破格及教授者应实施代表作匿名外审。申报副教授的代表作由校内专家进行鉴定。代表作外审(鉴定)由人事处统一进行,申报人个人不得私自送审。
2. 外审(鉴定)代表作须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文科为唯一作者)。
3. 申报破格评审及教授者须递交2篇(部)代表作用于校外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匿名鉴定;申报副教授、转评副教授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将1篇(部)代表作用于2名校内教授进行匿名鉴定。
4. 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为已达到相应职称水平者方可进入下一程序,否则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召开学校高评委、中评委会议,开展教师系列中高级职务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高评委的工作主要包括答辩、同行评议、评审会议等环节。具体程序为:
(一)召开高评会成立大会。宣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高评会组成人员名单,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监督委员会名单。介绍本年度全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组织准备情况、指标情况及推荐程序。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二)开展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和学科(专业)组成员学习评审条件、有关职改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讨论需要明确和统一的有关问题。
(三)同行专家评议。
1 、同行评议工作由高评委的专业(学科)组负责。
2 、专业(学科)组首先复查送交的评审材料,对有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人事处反映,并由其负责通知呈报单位限期补充或退回呈报单位。
3 、专业(学科)组对送审论文、论著、项目、成果等申报材料的水平进行鉴定,衡量其是否达到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同时,对照评审条件,查看、审核申报人材料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4 、组织破格、正高及转评副教授人员答辩。
5 、专业(学科)组成员集中审阅评审材料。根据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及外审专家意见、答辩成绩等,综合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衡量是否符合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申报人员的量化计分仅作为评审的参考,专业(学科)组成员在考核推荐时要充分考虑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业绩、各个学院的职称结构等情况。每个申报人的材料必须有三名同行专家审阅,一人主审,两人辅审。主审应认真、仔细审阅申报人的全部评审材料,同辅审人员研究写出评语初稿。
6 、综合评议。主审人向专业(学科)组成员逐一介绍所审人员的详细情况,根据评审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到会专家充分讨论、评议。
专业(学科)组对全部申报人初审完毕后,对每个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记名表决。正式投票前,专业(学科)组组长应确认会议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与会人数达应到人数2/3及以上)和程序。投票后当场计票,经复查无误后,按照得票多少排序并进行结果确认。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1/2(含)者,以得票多少按分配指标等额提交到学校高评委。
主审人根据评议意见或表决结果写出评语,经宣读通过后,作为专业(学科)组的评审意见,记入《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意见”栏内。
(四)召开评审会议。
高评会委员由25人组成,召开评审会议时,实到会评委不得少于17人。
1 、专业(学科)组长向高评会汇报同行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含未通过和有争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答辩结果、专业(学科)组评语及表决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必要时展示有争议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2 、高评会委员在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对照评审条件独立思考、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各自在《评审简表》上注记自己的初步意见。
3 、高评会对各专业(学科)组的评议情况进行回顾、检查,重点是把握标准条件是否宽严适度,学科间比较是否基本平衡,评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4 、评委会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可进行投票表决。划票后当场计票,计票经复查无误后,进行结果确认。凡赞成票达到与会评委2/3(含)以上的为评审通过。评审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复议。
5 、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和计票、监票人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主任委员在征求评委有无查询要求后,即宣布表决结果。评审结果一经宣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验投票情况。
中评委的评审工作参照高评委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聘任。学校下发聘任文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3年。聘期考核目标及考核任务等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备案。学校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将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和自主评审工作总结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并与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会议全封闭进行。评委会成员在会议期间的一切活动统一安排,要求关闭通讯工具,未经主任委员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对外联系。
第二十九条 要创造浓厚的民主气氛,充分尊重每个评委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对操纵、暗示委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评委会成员要讲团结、讲大局,恪守职业道德,避免不健康的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要避免个人成见、门户之见,不搞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不以个人好恶和感情取人。
第三十一条 严禁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积极负责地承担安排的评审任务,确保按时并全过程参加评议推荐工作,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原因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事后补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评审委员会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会议期内不得向他人透露委员身份,不得向外泄露其他专家的有关情况;严禁传播和泄漏评议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的内容和表决情况。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教学单位领导及评委员成员应协助做好本单位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七章 有关职称政策
第三十五条 优先推荐
在满足教师系列中、高级申报评审条件的情况下,下列情况可以优先推荐到学校评审委员会,不占院部指标:
1 、任期内主持立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的人员,或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并经学校认定的人员。
2 、硕士辅导员申报中级,博士辅导员申报高级。
第三十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三种类型,参评人员自主选型申报。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一年一次定期评审。每年1月份预报名。
第三十八条 学历、资历及任职年限计算方法。
(一)申报职称人员应具备《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中规定的学历和资历。学历是指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学历。
(二)任职年限
1 .任职年限指任现职的年限,其计算方法为从现任职称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当年职评时间止(非履职年限、低职高聘年限等不计算在内)。
2 .转岗晋升人员的任职年限可从原岗位职称聘任之日算起。
3. 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上学期间不计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因个人原因如因病、因事等,当年没有教学工作量的,减去相应任职年限。
4. 在职学习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但没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人员,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申报教师系列职称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获得博士学位人员认定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一年后申报副教授,确因教师资格认定时间所限无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四十条 职称系列及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与所申报的学科、职称系列及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且为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十一条 45 岁及以下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国外一流大学访问一年以上的经历。
第四十二条 40 岁及以下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三条之一:1、至少有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2、累计有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企业实践锻炼或挂职经历并考核合格;或通过申报、考试或评审,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如工程师、经济师、工艺美术师等);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3、主持立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
第四十三条 由学校派往国内外高校或科研单位或企业做访问学者、进修、培训、企业锻炼的教师,能按计划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各方面表现较好的(须提供书面材料),可视为完成教学工作量。在外学习进修培训人员,达到晋升职称任职资格条件者,所在单位有岗位需求,可以申报评审。在国内外学习超期未归或短期出国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入第三国或擅自延期者不得参加评审,参加评审并评审通过者取消其任职资格。因各种原因,个人档案不在学校或不在学校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的,不得参加评审。
第四十四条 转换系列或专业申报问题
1 、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包括系列变动和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结合的系列需职务聘任后方可同级转评。
2 、转岗后晋升。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满1年后,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须为转岗后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业绩成果,转岗前的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高校教师内部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文、理工科之间转换岗位和医学、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需同级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可以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7年11月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南工程学院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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