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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定级

2010年03月15日 16:52 人事处 点击:[]

办事流程
  见习期内无法正常完成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办理时间:每月15日以前
办理地点:人事处劳资社保科(科研综合楼922)
办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
联 系 人:王老师
咨询电话:6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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