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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审核等工作的通知.doc

2016年10月11日 15:58 人事处 点击:[]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审核等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审核、报送等工作,提高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材料整理规范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职称评审材料应严格按照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求审核、整理、报送。个人业绩材料应严格按照各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分类整理、提交。
(一)业绩情况填写
1、准确规范填写。《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的个人信息及业绩情况应准确、规范填写,确保真实。《评审表》、《评审简表》相同栏目同一业绩的填写顺序应一致。
2、业绩材料截止时间。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所在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二)评审材料整理
1、高校参评教师系列的申报材料须按《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附件1)的要求,分别整理装入档案袋,同时须制作总清单和分类材料清单。
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及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参照《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附件1)的要求整理,装入档案袋,同时须制作总清单和分类材料清单。
2、各单位整理参评人员材料时,应保证各类材料在《评审表》、《评审简表》填写的次序与实际摆放顺序相一致。《评审简表》中列出的各类业绩材料填写顺序由填表人自行编排,其对应佐证材料须按《评审简表》中的业绩填写顺序排列,材料右上角应粘贴相同材料序号的标签。
3、参评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类证件须同时提交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他各类材料,可不提证供复印件。
4、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应尽量去掉证书封皮。
5、所有业绩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公开展示确认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材料在复印件上加章)。
6、材料汇总后装入材料袋,一人一袋。材料袋应采用结实耐用的拉链式布质手提袋子,袋子两面均要粘贴个人简明信息标识(建议采用白色医用胶布,尽量不使用吊牌、打印纸等易损、易丢材质),标注单位、姓名、专业、级别、评审类型及联系方式等。
二、材料审核要求
各单位应建立评审材料逐级审核机制。
(一)参评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要做到分类规范、排列有序、清单明晰、“标签”正确。应保证业绩材料的数量,论文、著作的字数,以及期刊、项目、奖励的级别等与《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内容一致。
参评人员须签署并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二)各单位负责对参评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规范。同时须在参评人员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
三、报(退)材料
(一)报送材料时须由单位安排专人按时集中报送。
(二)各单位须同时提交学校职称工作主管校级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及个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装入档案袋,粘贴目录,注明单位名称,申报人数,姓名、系列、级别、专业、评审类型等。
(三)清退材料时,各单位须按时领取材料,并及时退还本人。各级须严格管理和保管,如因申报单位造成材料的损坏、丢失等由单位负责。
(四)在报送和清退材料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报送或返还,应及时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纪律。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所有参与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政治观念和服务意识,把纪律放在前面,将责任放在首位。
(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各级须严格管理,如造成申报人材料损坏、缺失等分别由相应单位负责。
(三)逐级负责,强化责任。申报评审材料实行逐级负责制,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提供或填报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等规定,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
3.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4.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2016年10月9


附件1
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
序号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1
《评审表》
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1-2项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封面粘贴材料清单。
2
《评审简表》
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个人评审简表一式35份(其中参加答辩人员每人45份)。应以学校为单位报送所属全部参评人员《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须以“学校名称+正高人数(+副高人数).txt”的格式命名。
3
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原件、复印件各1份。省外或中央驻豫单位调入我省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任职资格证书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评审。如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转评取得,需提供转评前同等级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
3-4项材料单独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封面粘贴材料清单。原件、复印件分别装袋,审验结束时原件退回。
4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第一学历、学位证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5
年度考核登记表
原件或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
5-7项材料单独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封面粘贴材料清单。
6
教学质量考评结果材料
文件(或原始材料)或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
7
教学技能竞赛、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类奖励证书
原件1份。
8
教案
申报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需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8-12项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封面粘贴材料清单。
9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答辩评议情况表
2002年以前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的申报教授职务的人员,在学校进行答辩,报送材料时须提交。
10
论文外审意见材料
全日制本科高校申报教授职务人员,须提交2名以上校外专家签署的论文审阅意见材料。
11
专题推荐报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任职年限破格人员,提交单位反映申报人业绩成果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12
个人业务自传
参加答辩人员提交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13
任现职以来课题结项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教学工程项目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
证书(含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1份(“课题”需提交立项、结项材料;教学工程项目应提交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立项文件、结项材料、原始申报材料和学校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主持人或参加名次”按照主持人为第一名,其它名次往后顺延)。
所有证书(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单独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封面粘贴材料清单,其他支撑材料按顺序打捆归置。
14
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和检索
论文、著作须提交材料原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论文正文第一页、“合著”作者编写的章节均要折叠便于翻阅。论文须指定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论文、著作应提交符合要求的网站检索页(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近期发表的论文、著作无法检索的,须提供学校或出版社证明;被SCI、EI、ISTP或A&HCI、CSSCI等收录的需提供收录证明。检索页和收录证明放置于论文第一页或著作(教材)版权页处。
检索、收录证明及论文、论著的目录、正文标题及本人名字处用笔标示。
合著作者不显示编写章节的,须提供出版社出具的字数证明,否则将按参编人员总数平均计算个人撰写字数。
论文、著作(教材)分别打捆,并在第一本上方放置材料清单。
15
其他材料
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明,以及其他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如没有,可不提供。
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封面粘贴材料清单。


附件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
(单位) 承诺 年本单位参评人员所申报的材料属实,校内已经过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审核,所提供各种资料、证明、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材料真实可靠,简表与所提供材料一致。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的相关要求接受处理(调查处理责任人员)。
校级主管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附件3
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豫人社职称〔2013〕18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职称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记录诚信档案,维护职称工作的声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填报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各系列(专业)评委会承办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委托授权;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制定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审政策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以作弊成绩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称评聘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豫人[2002]30号
职称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体现,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敏感度高。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严肃职称工作纪律,对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违反职称政策和纪律的行为,杜绝职称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维护职称申报、评审、聘任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我省职称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人是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 “ 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 ” 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评聘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称政策公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各级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情服务,廉洁从政。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多收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995]1 号)精神,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未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得制发与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违反规定者,责令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均需由人事(职称)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发资格任职通知;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查证落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凡未经公示的评审通过人员,不予下发任职资格通知。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工作有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 “ 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 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ΟΟ二年四月一日

上一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报送高评会材料的紧急通知 下一条:2016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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