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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优秀教师的通知

2015年07月02日 12:00 人事处 点击:[]

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人社豫人社办〔2015〕72号)要求,我校需评选推荐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两名。请各学院于7月6日(下周一)下班前推荐一名候选人报人事处,名单发送到邮箱:hngcxyfrnj@163.com;同时推荐的候选人需准备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下周要在学校推荐会上汇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注:在学校机关工作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回业务所在学院参与竞争推荐)
现将评选表彰工作有关要求节选如下(详细情况可登陆教育厅网址:http://www.haedu.gov.cn/2015/07/01/1435718080668.html):
一、评选范围与对象
   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干部等。其中,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及教研人员;先进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校长(园长)、书记、高等学校内设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等。
  高等学校担任副厅级(含)以上职务和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副处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等)、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级优秀教师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基本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特岗教师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2.其他条件要求
  (1)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参加评选,必须按照校长培训有关规定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中小学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经审验合格(特岗教师除外)。
  (2)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参加评选,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原则上,基础教育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机构人员应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师应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高等学校教师应受过高等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3)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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